一、事项名称: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1、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财产不受侵害。
四、办理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所申请要求改变用途的文保单位名称、位置、产权及使用管理单位名称、保护修缮等基本情况介绍等;
2、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及现状材料;
3、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4、改作其它用途的方案和说明材料;
5、改作其它用途后的保护措施。
五、办理地点:枞阳县行政服务中心文旅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0562-3222318
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查→转报上级→决定→送达
九、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14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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