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枞阳镇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相关单位:
为全力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风险,切实抓好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枞阳镇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枞阳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枞阳镇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切实抓好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按照“属地为主、部门参与、齐抓共管、依法推进”的总体原则,牢牢构筑“不起火、烧不大、跑得掉”三道防线,全力消除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坚决杜
绝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范围
全镇纺织服装业(3人及以上)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三合一”场所(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三、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至7月20日)
1.成立专班,制定计划。各村(社区)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成立摸底专班,各片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2.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各村(社区)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摸底。要逐一登记每个场所的建筑情况、人员住宿情况,生产经营性质和消防安全状况,登记造册,建立清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督促整改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
各村(社区)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规范进行检查,并向镇安委办上报具体情况。对具备整改条件的,组织枞阳派出所、镇应急办或申请县消防救援大队业务人员提供专业指导,按规范整改;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难度大的,劝其搬离。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下发《整改通知单》(附件1);涉及租赁房屋的,对出租方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租方)》(附件2)。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21日至9月30日)
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三合一”场所摸底排查并登记在册。镇安委办将组织枞阳派出所、应急办、枞阳市场监管所及供电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有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对可能造成群体伤亡的重大消防隐患,镇安委办将执法情况提交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坚决消除安全隐患。
(四)成效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村(社区)要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督促辖区内纺织服装业“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镇安委办将不定期对全镇“三合一”场所进行复查,防止回潮和反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相关部门、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加强指导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责任。
(二)强化宣传引导。以典型案例为镜鉴,组织纺织服装业负责人观看消防安全宣教片,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横幅、广播、公告栏、微信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严格责任落实。镇安委办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纺织服装业“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工作,各村(社区)负责配合各自辖区内纺织服装业“三合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细化责任,层层落实。
附件1
整改通知单
被检查单位(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专项整治办于 年_月_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为“三合一”场所,且防火分隔措施、辅助疏散设施、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等不符合消防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搬离住宿人员。
特此告知
盖章
检查人: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附件2
整改通知单(出租方)
被检查出租单位(姓名):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1号)有关规定,
专项整治办于 年_月_日对你(单位)位于
处的出租房屋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有如下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和行为:
□1.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
□2.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 。
现责令你(单位):
1.于年月日前停止出租;
2.于年月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房产服务中心办理《枞阳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罚款。
特此告知
盖章
检查人: 年 月 日
被检查出租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出租单位,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