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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房产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通知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文号: 枞政办秘〔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7-11 发布日期: 2022-07-1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10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1 10:27 来源:枞阳县房产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的通知

枞政办秘〔2022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11     


枞阳县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更好地改善房屋被征收人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做好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政策,根据被征收人自愿原则,将货币补偿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用于现金结算和被征收人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的资金凭证。

第四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

(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二)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并做好房票出具、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房屋、房屋装修、附属物的评估总价组成,不含临时过渡费、搬迁费及政策性奖励等费用。

房票内容应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房屋征收部门、出票人、审核人、出票日期、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我县房屋征收安置房源库,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参与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入库安置房源,实行一房一价,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通过房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无条件提供在售全部商品房房源信息;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安置房源。

第八条  入库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库安置房源必须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主体工程必须完成80%以上的)或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新建商品房;

(二)入库安置房源申报销售价格应低于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并出具包括房屋坐落、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书》;

(三)房源库信息向被征收人公开,动态更新销售情况;

(四)入库房源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九条  房票购房流程及结算方式如下: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向其开具房票;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总价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应交购房款。未竣工参与房票安置的期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后兑现购房资金,将该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部门根据期房工程进度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商品房竣工验收后据实结算,个人房票余额和奖励资金于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兑现给个人;已竣工参与房票安置的现房,在确认相关证明后,购房款、房票余额、房票奖励资金一次性兑现。以上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流程统一经办结算;

(三)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被征收人6个月内提出现金结算或超过6个月期限未购买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办理房票兑现手续,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购房奖励政策。

第十条  行房票购房奖励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购买商品房(住房、门面房、车库等),按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

第十一条  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不得转让、赠与他人。

第十二条  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撤销商品房备案的同时,购房户应退还使用房票取得的政府奖励资金,否则不予撤销该户商品房备案。如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资金,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哄抬房价,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退,取消参与房票结算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项目,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及资金测算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且资金到位后方可启动执行。

第十五条  参与房屋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市场监督、纪委监委、发改、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前已发放尚未使用的房票,按原定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枞阳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枞政办秘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