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申请材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窗口电话
0562-3228237 0562-3682866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