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柳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2 防火指挥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机制
4.2 分级响应
4.3 相应措施
4.4 响应等级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和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7.2 以上、以下的含义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有效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铜陵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枞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村森林防火机构应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1.4.2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1.4.3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坚持预防为主,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1.4.4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警民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白柳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白柳镇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决定森林防护重大事项。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各联系村科干、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各组具体职责详见附件3。
各村也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镇村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镇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跨市、县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协调。
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3.1.2 预警发布
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和火险天气预报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防火责任单位和公众发布;镇应急办、自然资源所、气象办应根据防火需要,建立联合会商机制,提供预警服务;白柳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做好相关应对工作。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加强森林防火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游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外,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白柳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镇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除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协调有关部门,在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赴火场工作组做好有关准备;镇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赶赴火场的应急准备。
3.2 信息报告
各村(居)发生森林火灾应及时报告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白柳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火情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发生在市、县边界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林区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5)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公顷的森林火灾;
(6)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实为森林火灾;
(7)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首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涉及人员及应急处置情况等: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跟踪报告,直至突发事件处置结束,特殊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先电话报告,然后以其它方式报告。以其他方式报告的,须及时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守人员直接联系,确保信息报送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机制
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乡镇,村(居)、派出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白柳所为主体的先期处置工作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乡镇、村(居)主要负责人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公顷时,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公顷以上时,应立即报告县主要负责人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白柳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应急办、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白柳所主要负责人、火灾发生地村(居)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森林火灾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森林火灾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交由县、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4.3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应急队伍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时时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民兵、应急队等救援力量。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需要,上级指挥部有关领导参加现场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扑救时应当“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当地扑火力量为第一梯队,就近相邻乡扑火力量为笫二梯队,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为增援第三梯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毒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的人员参与扑火,扑火力量跨区域调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职务负责人批准。
4.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各村(居)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3.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动、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7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3.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听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4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毒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由低至高划分为III级、II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4.1 III级响应
4.4.1.1 启动条件
(1)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伴之一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
4.4.1.2 响应措施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采取以下措施:
(1)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立即组织扑救,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亲临现场指挥扑救;
(2)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信息,听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4.2 II级响应
4.4.2.1 启动条件
(1)发生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仿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I级响应。
4.4.2.2 响应措施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除采取III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突扑救措施。
(2)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员的工作安排,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4)根据实际需要,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提供支援。
4.4.1 I级响应
4.4.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24小时尚未扑灭的明火或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4.4.3.2 响应措施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除釆取II级响应措施外,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配合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
(2)根据要求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
(3)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离,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4)协调报告增调武警、公安、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教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灾情和火灾发生地实际情况,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7)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保障应急通信,(8)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9)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当森林火灾进一步发展,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村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向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告。必要时,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直接进行核查,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村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扑火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改进措施,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向镇政府报送森林火突扑救工作总结;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数工作结束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向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引发森林火灾或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因扑救森林火灾致残或牺牲并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应急分队,群众队伍等扑救力量为辅,镇人民政府是推进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主体,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正建设,建立1支不少于20人的兼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防火任务的村应建立不少于12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6.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由所在地村委会落实,特殊情况商请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解决。
6.3 通信保障
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各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并保证森林火警电话正常畅通。
6.4 物资保障
白柳镇物资储备不少于10万元,各村配备不少于1万元的森林防火物资器材,村林场,承包大户也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器材。森林防火物资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火服、水泵、风力灭火机、灭火器、油锯、二号工具(打火鞭)、照明灯、油料等。
6.5 资金保障
白柳镇人民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起财政稳定投入并逐年加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白柳镇和有防火任务的相关单位也要根据需要保障森林防火所需经费,主要用于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扑火物资储备等工作。
森林防火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依据国家规定足额保证。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铰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项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在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施后,镇应根据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有防火任务的责任单位应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林地所有者、种田大户等相关利益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政府办公室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白柳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目起实施,原《枞阳县白柳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