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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210-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铜环(枞)查扣〔2022〕2号(枞阳县井边村众兴竹业加工厂) 文号: 铜环(枞)查扣〔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10-2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铜环(枞)查扣〔2022〕2号(枞阳县井边村众兴竹业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2-10-26 16:53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事人

名称: 枞阳县井边村众兴竹业加工厂

项目地址: 枞阳县钱铺镇井边村   联系电话:157556****0

经营者 任杰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22MA8NTAEW9C

行政

强制

措施

事实理由:

厂竹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产,生产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款之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2  10   21 日起至 2022 11  19 日止)

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及特征

生产厂家

保管人

存放地点

拉丝机

2

/

/

/

就地

切割机

1

/

/

/

就地

 

 

 

 

 

 

 

 

 

 

 

 

说明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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