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营业。
第二十条 各旅游景区(点)规划区域内摊点位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擅自摆摊设点和围追旅游者兜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费用等有关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服务项目;
(三)自主选购旅游商品和纪念品;
(四)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民俗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合同或约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特别复杂,限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景物和设施;
(四)遵守旅游活动秩序,遵守安全和卫生规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统一组织各景区(点)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强化整体形象宣传,推动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