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七条.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8日修正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
三.受理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据第四条规定,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办公或居住区内境外人士所占比例在80%以上)。
四.办理材料:
1.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3.场地证明;
4.管理制度文件;
5.申请报告;
6.营业执照。
五.办理地点:
枞阳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文旅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七.联系电话:
0562-322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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