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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4181/202212-00077 组配分类: 灾害信息员队伍
发布机构: 枞阳县枞阳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67
关于印发枞阳县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17:49 来源: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

为整合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推动建立一支“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骨干力量和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气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枞阳县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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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及防震减灾助理员(以下统一称“灾害信息员”)管理工作,厘清各地各有关部门灾情管理工作职责,切实提升全县灾情统计报送和核查评估能力水平。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铜陵市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管理暂行办法》(铜应急〔202190号)《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枞政办〔2022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级灾害信息员同时担任气象信息员、防震减灾助理员,实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全覆盖。

第三条  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  灾害信息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

(二)专兼结合、结构多元原则。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

(四)相对稳定、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调整

第五条  县级灾害信息员由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县直各涉灾单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县直各涉灾单位至少确定一名灾害信息员;乡(镇)灾害信息员由乡镇党委、政府统筹安排确定,并落实具体责任人;村(社区)灾害信息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灾害信息员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鼓励各地吸纳具有较好专业素质和公益经验的志愿者参与灾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灾害信息员要优先从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责任心强、熟练掌握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人员中选任,确保灾害信息员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第七条  灾害信息员需在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中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区、职务、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的需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县、乡(镇)、村(社区)均应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级至少有一名灾害信息员能够及时到岗到位。对于居住分散或者人口较多或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行政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灾害信息员应当保持固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换。灾害信息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调整,确定新的人选,报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调整。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灾害信息员应予以及时调整。

(一)工作开展不力,未能履行好灾情核查上报、灾害隐患调查、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职责的。

(二)玩忽职守,未能将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的。

(三)灾情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违法乱纪、传递虚假信息或上报虚假灾情的。

第三章  灾害信息员职责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职责,按照《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规范统计上报灾情。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包括开展倒房重建、冬春救助、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收集核实本区域气象灾情和特殊天气现象以及地震宏观异常等信息。

第十三条  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气象局开展对本区域内的地震及气象台站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自然灾害以及灾害应急处置等知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灾救灾、防震减灾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开展民生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省、市、县组织的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灾情管理工作各项流程。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做好灾情日常监测、灾害风险隐患信息报送、防灾减灾目标考核、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综合减灾示范创建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相关保密制度,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发生迟报、漏报、虚报、谎报、瞒报灾情。

第四章  管理、培训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气象局负责全县灾害信息员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装备配备、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以会代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由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气象局组织实施。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第十九条  县气象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将灾害信息员全部纳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名录,第一时间向灾害信息员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实况监测和滚动订正预报等信息,为灾害信息员履职提供所需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乡(镇)、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要密切联系所在区域农民和农业生产实际开展农业气象信息服务,鼓励使用智慧农业气象服务相关平台反馈苗情、灾情、病虫害、土壤墒情,积极上报工作动态和典型服务案例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气象局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给予灾害信息员管理必要的经费保障。会同各级灾害信息员所在单位,为灾害信息员配备灾害预警预防、查灾核灾报灾等必需的工具及装备,保证灾害信息员人身安全。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立灾害信息员灾情管理考核激励机制,采取不定期组织抽查和年终考核方式对灾害信息员履职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按照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认真负责、作用发挥明显的灾害信息员,邀请有关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对灾害信息员所在的乡镇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对工作评估考核达到优秀、良好的灾害信息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因玩忽职守、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灾情迟报、漏报等重大工作失误,或故意虚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