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实施,有效解决一些涉计划生育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涉计划生育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皖发〔2022〕25号)和《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涉计划生育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铜发〔2022〕16号)文件精神,对我县6件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党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其他涉计划生育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仅个别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主体内容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继续有效,但相关内容要以《决定》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为准。
决定废止的涉计划生育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件)
1、《关于党员干部计划外生育党纪政纪处分的若干规定》(枞纪发〔1999〕13号)
2、《关于党员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处理意见》(枞发〔2001〕10号)
3、《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枞办发〔2006〕5号)
4、《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指导捆绑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枞发〔2007〕3号)
5、《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村为主工作的实施意见》(枞发〔2009〕7号)
6、《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枞发〔2015〕3号)
宣布失效的涉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2件)
1、《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开展依法行政集中整治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办秘〔2014〕2号)
2、《转发<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枞办发〔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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