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金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县城城区范围内规划宗教用地的提案”(13-4-3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现有依法登记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80处,其中佛教寺庙73处,基督教聚会点7处。由于历史原因,其分布呈散、乱等特点,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五款: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枞阳县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规划2016-2030》经县政府于2016年11月30日批准实施,该规划在县城规划区范围保留了现有的宗教用地。新一轮的枞阳县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届时,我们将充分征求县宗教局和您的建议,合理布局宗教用地。
感谢您对我县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规划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主办(分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协办单位:县委统战部
办复类别:B
联系人:姚新生
联系电话:17756267877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4日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打印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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