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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7430523970/201907-00004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1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7-3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71
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31 11:57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陈柱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持有《房土地产权证》书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允许交易过户的建议”(13-3-3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设住宅(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交易过户,要连同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起过户。目前,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形允许过户: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二、宅基地是村集体给本集体内部村民使用的、用来建房的土地,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分配、长期占有”,宅基地“三权分置”指的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参见,《土地日特刊》2019.6.25)。农村村民在移民建镇等情况下失去原宅基地或者家庭成员有分户情况下申请宅基地,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过户。

国家禁止新建和买卖小产权房,禁止将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小产权房的私下里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参见,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已办理产权证书的,如《房产证》、《土地证》和《不动产权证》,我局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专网),可分乡镇、分地域进行统计或查询(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目前无法进行统计,因为不动产物权是依申请办理登记发证的,不申请不办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办复类别:(A)

联系人:盛井银

联系电话:18010717728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