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条件:《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条适用于法人、个人等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程序: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非学科科技类县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1〕21 号)第三条: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条件: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1〕21 号)
第五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程序: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皖科资〔2021〕21 号)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