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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853/202206-00002 组配分类: 制度和计划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枞阳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62
枞阳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01 15:08 来源: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铜陵市村级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和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村居经济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居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步组织实施,并根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合理界定其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乡镇(经开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工委)或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负责纪检、组织、财政、民政、农业、信访等工作的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由乡镇(经开区)政府(管委会)副职领导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统筹调配乡镇(经开区)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县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年初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条  各乡镇(经开区)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村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其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中审计为主。

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第十一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乡镇(经开区)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

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派员参加有关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研究处理等工作。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于每年12月向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反映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和其所在村居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乡镇(经开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由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审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逐级上报,及时向乡镇(经开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报告,同时由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将书面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的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乡镇(经开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提交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报送乡镇(经开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抄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条 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村(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村(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或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或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村居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或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村居主要负责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档案,作为评价村居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村居,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乡镇(经开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乡镇(经开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居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经开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整改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党工委)党建工作考核,作为党委(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