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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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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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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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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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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对不同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出要求解决名称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
2.审理环节责任:通知名称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卫生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具体情形,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3.裁决环节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环节责任:医疗机构名称权属裁决生效后,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名称核准的书面决定,发放批准文件。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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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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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卫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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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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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咨询电话:0562-3211127;
网上咨询渠道:
zywjw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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