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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长沙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标准与流程】孤儿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1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955076
【标准与流程】孤儿办理流程及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10 16:05 来源:长沙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②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儿童情况。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二、保障标准

我县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9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应及时退出城乡低保,通过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抚养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