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的; 2、1973 年至 2001 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 60 周岁(我县夫妇年满55 周岁,其中只生一女夫妇年满 50 周岁);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经县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仅指2008 年后经县并发症鉴定小组鉴定的人员)不受前 4 条条款限制。
两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按照《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皖人口发〔2009〕5 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皖人口发〔2008〕21 号)有关补充解释和 2017 年政策口径答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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