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所、机关二级机构及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县本级非公证继承及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继承人申请资格查验认定
申请人办理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证明材料办理。
二、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格查验认定
继承开始后,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遗产管理人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查验:
(一)遗嘱中明确执行人的,提供遗嘱及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继承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证明材料,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三)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供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提供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提供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书及其身份证明。
三、询问
(一)非公证继承的继承人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询问,并由继承人签字确认。
(二)遗产管理人申请的,继承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遗产管理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询问,并由遗产管理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登记流程
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人,由继承人单方申请,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或者按照遗嘱处理法律认定分到不动产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时,由遗产管理人单方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继承人身份证明、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资格认定材料、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材料;
4、遗嘱或者公证书、继承人协议;
5、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法律责任
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5月15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