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依法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并具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联系方式、举报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工作安排,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活动; 5、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和处置情况等;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本地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抢险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广播、宣传册、明白纸等大众传播媒体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十、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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