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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02-00005 组配分类: 清理和调整职权情况
发布机构: 中共枞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简介
名称: 关于公布部分县直部门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文号: 枞编办〔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关于公布部分县直部门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 11:58 来源:中共枞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皖编办〔202060号)有关规定,现就“双减”涉及有关县直部门权力事项划转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县教育体育局相关权力事项调整情况

(一)将“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名称规范为“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科类)学校设立审批”;

(二)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权力事项调整情况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三、县科学技术局相关权力事项调整情况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请各有关部门2022228日前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次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附件:枞阳县县级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枞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223

 

 

 

 

 

 


枞阳县县级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一、县教育体育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学科类)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职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规范权力名称及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调整。

 

2

行政许可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职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调整。

 

 

 


 

 

 

 

 

 

 

 

 

二、县科学技术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职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调整。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职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分类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职业技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

新增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