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563429759U/202301-00060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保 |
名称: | 枞阳县人社局【行政处罚】清单 | 文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132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8.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9.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处罚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0.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1.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2.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3.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 |
行政处罚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取缔。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5.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故意使劳动者不知情或者强迫劳动者订立对其不利的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8.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19.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0.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1.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2.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3.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5.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1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8.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9.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5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0.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1.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7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2.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3.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9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0 |
行政处罚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5.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8.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39.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5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0.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1.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2.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3.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5.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1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3 |
行政处罚 |
对继续教育机构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8.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处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49.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5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0.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1.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2.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3.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诊断证明或病历,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4.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5.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7.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58.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