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深刻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要求,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核,确保广大农村 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 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认真抓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无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二、明确工作责任。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群众自发组织的、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在餐饮服务 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 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为农村集体聚餐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并 持续改善举办场所的环境和条件。 (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农村集体聚餐 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四) 农村聚餐主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备义务,及时、如实报告农村集体聚餐基本情况,主动接受食品安全现场指导,釆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 三、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乡镇食安办要组织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深入农村,开展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宴席举办者做好场所卫生和餐具消毒工作,做到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督促举办者釆购有 厂名厂址和保质期,质量优良的食品和原料,严禁釆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釆购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有条件的督促举办者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个菜品100克、留存48小时)。 根据枞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枞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3号)》要求,疫情期间,全面禁止农村各类集体聚餐活动。 四、 完善相关制度 (一)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填写《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附件1), 领取《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 。 (二)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50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市场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现场指导的重点内容是审定农村集体聚餐菜单(食材清单),检查厨师备案(附件4)、厨师和帮厨人员的体检、聚餐及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规范操作等情况。 (三)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 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实行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培训情况;对在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的,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农村集体聚餐厨师, 实施“黑名单”公布制度。 (四) 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向乡镇食安办报送上月农村集体聚餐备案情况(附件6)。各乡镇食安办每季度将上一季度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情况(附件6)汇总后报送县食安办(附件7)。 五、做好宣传培训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推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规范安全操作,引导农村人民群众科学安全聚餐,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分类指导制度的认同感,为积极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对突发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迅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正确引导媒体报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有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开展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附件:1.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 2. 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 3. 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4. 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厨师信息备案表 5. 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记录表 6. 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现场指导统计表 7. 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计表 枞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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