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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名称: 【其他权力】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9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7
【其他权力】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4-03-19 10:58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调整后其他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5 其他权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的材料),查看是否齐全。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定期在本委政府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办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权力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包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规定的材料),查看是否齐全。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法定要求和程序的;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