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等要求,为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78号)和铜陵市民政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铜陵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民〔2021〕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
三、编制过程
根据要求,我局于通过走访调研,2021年11月份完成初稿拟定工作,在征求有关乡镇、县直单位意见后,2021年12月份正式实施。
四、工作目标
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
五、主要内容
1.明确低收入人口主要对象。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人口五大类。
2.明确认定机制。分为依申请认定和直接认定两种方式。
3.明确救助帮扶措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援助、受灾人员救助、困难职工帮扶、急难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
4.明确管理监督方式和法律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是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给予相应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社会救助等救助帮扶,并细化实化基本生活救助及专项社会救助帮扶内容。
二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七、保障措施。
一是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救助的,由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认定资格,并追回非法获取的物资和救助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解读者:枞阳县民政局社救办副主任王敏
咨询方式:0562-325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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