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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012p/202303-00009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枞阳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生产、司法
名称: 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3-06 09:09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积极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支撑,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坚持科学评价,注重评用结合,为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诚实守信、作风端正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的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等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繁荣发展。同时,通过评价制度改革,激励专业人才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2.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专业能力,立足岗位、奉献社会。

3.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中与事业发展、人才成长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类型岗位、不同层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加强调研,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提高职业素养、业务水平,激发奋斗热情,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4.坚持评用结合,促进发展。将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改进管理服务方式等措施,建立健全符合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坚持动态调整,健全职称体系

1.明确专业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明确职称对应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4.明确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坚持科学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诚信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同时注重办证数量和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将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参与公益活动等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3.制定省级标准。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三)坚持业内认可,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拓宽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或放弃行政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3.明确职称评审权限。省司法厅组建公证员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一级公证员和二级公证员,市司法局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不具备条件的市司法局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相邻市司法局进行评审。省司法厅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4.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岗位,拓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发展通道。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聘用、考核、晋升、待遇等衔接。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四)坚持放管结合,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1.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优化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强化评审工作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注重遴选高水平的长三角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调整机制。

2.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复查机制。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职称评审工作,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利用职称评审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电子证书及网上查询验证职称证书。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精减申报材料。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是法治安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按照改革前后的职称对应关系做好过渡。在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关切,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司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

     2.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520     

 

 

附件1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三)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公证事项。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2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公证事项。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500件(县级公证处公证员为300件)。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2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在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2.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累计2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业绩突出,在全省公证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20名名次的。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的专业研究报告等成果1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6.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撰写5000字及以上)。

7.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8.承办的公证事项1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公证事项。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6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2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2.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累计3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业绩突出,在全省公证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名次的。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的专业研究报告等成果1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6.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撰写1万字及以上)。

7.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8.承办的公证事项3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公证协会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

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

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错证、假证及其他不合格公证事项。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8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3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型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

2.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累计3个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业绩突出,在全省公证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2名名次的。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的专业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6.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撰写2万字及以上)。

7.开拓创新,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研发具有一定市场推广性的新型公证业务1项以上。

8.承办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六、有关说明

(一) 取得非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转岗到公证员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公证员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二)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三)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人。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3名。

(四)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五)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发表论文的出版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著作不含论文集等。

(六)凡涉及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七)公证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减免、参与公证公益宣传和免费咨询、参与公益服务、参与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每次不少于1天)等。

(八)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2

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

2.掌握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参与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

3.每年参与办理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案件,可以正确处理和解决司法鉴定业务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4.每年参与司法鉴定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1件(次)。

三、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4.3年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不少于50例,或者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

5.3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没有因司法鉴定人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

6.任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期间,每年办理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2件(次)。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司法鉴定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1项及以上条件:

1.在市厅级以上学术活动中交流所从事专业学术论文1篇。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相关部门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4.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

5.参与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并正式颁布实施。

6.承办的司法鉴定案件1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四、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

3.有较强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承担或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完成的较高水平研究报告或发表的较高学术价值论文或研制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技术成果,获得同行专家认可。

4.任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不少于80例,或者近3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

5.3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没有因司法鉴定人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

6.任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期间,每年办理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2件(次)。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的专业研究报告等成果1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2.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相关部门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2篇以上。

4.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撰写1万字及以上)。

5.作为主要参编者,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6.取得中级职称以来,承办过2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7.承办的司法鉴定案件2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够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

3.具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的能力和经历,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著作、技术标准规范。

4.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不少于100例,或者近5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鉴定案件量以上。

5.3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没有因司法鉴定人过错而发生有效投诉。

6.任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期间,每年办理司法鉴定公益服务事项不少于2件(次)。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司法鉴定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司法鉴定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3次以上。

2.主持或参与完成供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3.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业务相关部门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

5.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业的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撰写2万字及以上)。

6.主持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7.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承办过5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

8.承办的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被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优秀范例选用。

六、有关说明

(一)取得非司法鉴定人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转岗到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司法鉴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二)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造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三)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人。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3名。

(四)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五)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发表论文的出版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著作不含论文集等。

(六)制定司法鉴定标准、技术规范,包括国家标准(GB)、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省级地方标准(DB)、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及司法行政行业标准(SF/T)。

(七)凡涉及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八)司法鉴定公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费减免、参与司法鉴定公益宣传和免费咨询、参与公益服务、参与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每次不少于1天)等。

(九)已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取得职称的鉴定人按照本文件中对应关系参加职称评审。

(十)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