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枞阳县人民政府发布《枞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枞征预字﹝2023﹞第4号),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拟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地块位置位于钱桥镇朝阳村、钱桥村境内。拟征收集体土0.5145公顷,其中农用地0.5145公顷(含耕地0.0985公顷)。
二、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文件执行。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枞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的批复》(铜政秘﹝2020﹞64号)文件执行,在有关各方现场确认后根据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四、安置对象和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货币化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五、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按照《印发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枞政﹝2008﹞34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及省出台新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的现场调查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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