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发布时间:2023年3月31日
二、发布地点:枞阳县公安局610会议室
三、主题主办
主题名称:《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会
主办单位:枞阳县公安局
四、发布会主持人和发布人
主持人: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吴曙光
出席媒体:中共枞阳县委宣传部、枞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枞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枞阳县交通运输局、枞阳县教育体育局、《新安晚报安徽网》铜陵记者站、枞阳县融媒体中心、枞阳在线、枞阳网、枞阳之声、枞阳二三事
六:议程
1、枞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王志武讲话
2、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方义胜宣读《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七;主持词
同志们、新闻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召开解读会,旨在进一步推进实施《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首先,我代表枞阳县公安局对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帮助枞阳公安工作的与会同志和广大新闻媒体朋友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对你们能在百忙之中参加今天的解读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几年来,电动自动车以其价格低廉、轻便、快捷等特点,走进千家万户,已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统计,我省现有电动自行车约2800万辆,而且呈逐年增长趋势。电动自行车在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压力。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5日通过《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并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7章49条,关切民众民生,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通行与停放、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今天邀请各位媒体朋友们来,就是希望通过大家的大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学习贯彻《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浓厚舆论氛围,大家携手共进,共创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是增强公众对《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了解和认识,促进人们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是监督《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在施行过程中更加完善和规范,为广大电动自行车用户提供更加安全、方便、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是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推动电动自行车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
我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将进一步提高,全县电动车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电动车出行将更加安全便捷,道路将更加畅通有序,全县文明形象将得到大幅提升。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八:通稿
3月31日上午,县公安局在六楼会议室召开《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解读会。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新安晚报安徽网》铜陵记者站、枞阳县融媒体中心、枞阳在线、枞阳网、枞阳之声、枞阳二三事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解读会。县局党委副书记、政委王志武出席会议。
会议简介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背景及我县宣贯情况;会议解读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重点内容;会议解答了各媒体记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与会人员还就公安交管工作及《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条款内容等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王政委强调,一是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主战场作用,切实增强公众对《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了解和认知;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压实责任,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三是要创新公安交管宣传方式,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扩大宣传阵地,打造宣传亮点,形成宣传合力,切实提高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形成浓厚的文明交通氛围。
九:答记者问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新安晚报安徽网》铜陵记者站提问,交管大队交管股股长刘友龙回答)
安徽是电动自行车使用大户,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800万辆。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条例》对相关部门有关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
(枞阳县融媒体中心提问,交管大队交管股股长刘友龙回答)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3、条例》对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枞阳在线提问,交管大队车管所指导员许卫明回答)
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规定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4、《条例》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哪些规定?
(枞阳网提问,交管大队一中队队长汤传德回答)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鸣号、灯光和夜间反光装置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醉酒驾驶、逆向行驶和在行驶状态下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