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护理部:
为加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严守依法执业,自觉履行诊疗规范,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提高,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根据我院近年来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师法》、铜卫医[2021]115号《铜陵市医疗纠纷院内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枞阳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枞阳县人民医院
2022年12月1日
报:县卫健委
枞阳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严守依法执业,自觉履行诊疗规范,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提高,确保医疗服务安全,根据我院近年来医疗纠纷的特点及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师法》、铜卫医[2021]115号《铜陵市医疗纠纷院内调解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枞阳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医院规范化管理,从严治院,提高医院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药剂及护理人员等,管理人员、总务后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所致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各科室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按照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每起医疗纠纷以其发生的起始时间所在的科室和人员为准,当事人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并与科主任等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第五条 重大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客服中心、医务科、分管院长,报告时应尽量使用书面材料,情况紧急时先口头汇报并尽快补交书面材料。根据医疗纠纷影响及严重程度分管院长及时向院主要领导、卫健委领导。
第六条 重大医疗纠纷时分管院长及时组织医务科、客服中心、当事科室等相关人员对诊疗行为进行讨论分析、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为纠纷处理准备预案。医务科应严格审核病例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主动积极配合,所发生的科室负责人等必须全程参加,并妥善安排科内日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回避。
第四章 医疗纠纷责任评议
第八条 医疗纠纷的评仪对象: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经济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
第九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责任人及责任程度。
2.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责任性医疗纠纷、技术性医疗纠纷、医疗意外。
责任性医疗纠纷:省、市医学会或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事故的或院技术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中存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
技术性医疗纠纷:省、市医学会或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事故的或院技术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但整个诊疗护理过程规范,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
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十条 医疗纠纷的评议程序
医疗纠纷的评议由医院技术委员会承担:
1.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纠纷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2.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评析组成员由技术委员会主任指定本院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担任,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也可请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列席参加。鉴定实行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
3.经过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已明确纠纷性质和责任程度的,院技术委员会可以不再进行评析。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院医疗纠纷考核委员会负责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意见的确定。
第十二条 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医疗鉴定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及对患者的赔偿或补偿等由责任人、科室和医院三方承担。
第十三条 经过院内、医调委和(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解决的处理结果,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
第十四条 纠纷发生科室和(或)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除执行院部处理决定外,还将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人与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累加计算的办法,从科室绩效中扣除,承担比例如下:
A段、0~5万元(包括5万元),科室承担20%;
B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科室承担30%;
C段、100001元以上部分,科室承担35%;但科室总额上限≤4万元;
责任人承担不少于科室扣款总额10%;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实行对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轻处理,对于责任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重处理的原则,因责任原因责任人承担比例可上浮20~50%。
第十七条 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批评、警告、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2.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止处方权半年至1年、低聘一级、全院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转岗或报请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等。
3.在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中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医疗纠纷,除对照1、2点处理外,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八条 科室管理者责任
科室内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或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医疗纠纷,根据纠纷性质及责任程度扣除科室管理人员时限不等的绩效津贴。
第十九条 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并根据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除名。
第二十条 医疗纠纷免于和从重追究范畴
1.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技术委员会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及科室。
2.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院技术委员会论证同意开展,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难以预料的原因导致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责任。
3.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除对责任人及科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对科主任(科副主任)也将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章 医疗纠纷防范
第二十一条 客服中心、医务科会同护理部等相关科室每年组织1-2次医疗纠纷防范全院培训活动会。
第二十二条 客服中心每月对前一个月纠纷进行讨论,每季度组织一次汇总,上报院长和分管院长。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没有纠纷索赔的临床、医技等科室及个人在评选先进科室及个人年度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在每起纠纷中受到委屈的工作人员,由医院分管院长会同客服中心、医务科、护理部等部门核实,经医院研究给予奖励1000元慰问金。
第二十五条 客服中心每月对处理过后纠纷案例资料及时报送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并追踪保险理赔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后的处罚执行时间从医疗问题定性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以上各条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的赔偿额,以保险公司赔付前医院直接经济损失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当事护士为主要责任人;主要原因属于医技人员的,当事医技人员为主要责任人;主要原因为药剂人员的,当事药剂人员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疗纠纷处理考核委员会
附件:1.医疗纠纷考核委员会
2.责任评议标准
3.枞阳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评议表
枞阳县人民医院
2022年12月1日
附件1:
医疗纠纷处理考核委员会
组 长:钱志超 光国志
副组长:伍宏法 朱正学 黄 河 胡蓓蕾 丁 品 方 军 张义刚
委 员:各科室负责人及护士长
秘 书:客服中心主任
附件2:
责任评议参考标准
(1) 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
(2) 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与纠纷、事故是否存在部分或全部因果关系;
(3) 在医患之间是否存在故意挑拨是非的问题;
(4) 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号引起纠纷的;
(5) 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引起的纠纷;
(6) 乱开诊断证明造成纠纷的;
(7) 因不合理收费引起的或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引发纠纷;
(8) 因不配合纠纷处理,延误、拖延调查工作的;
(9) 不服从总值班、科主任或医院调派造成纠纷的;
(10) 发生纠纷或事故倾向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甚至造成患者损害扩大;
(11) 弄虚作假、篡改医疗文书、销毁证据及医疗文书记录存在问题;
(12) 与医疗告知有关的纠纷;
(13) 向患者索、拿、卡要及违背职业道德或泄露患者私密引发的纠纷;
(14) 未列入上述条目的其它因素有悖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违反医院制度等有关系的医疗纠纷。
附件3:
枞阳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评议记录表
评议时间: 发生科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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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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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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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 违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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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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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医院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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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或治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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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 违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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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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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诊疗护理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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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或治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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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 违反□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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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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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缺乏工作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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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或治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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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有□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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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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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医疗或护理技术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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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或治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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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有□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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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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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医疗或护理措施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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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人
或治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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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有□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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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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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性医疗纠纷□ 技术性医疗纠纷□ 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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