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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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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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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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四章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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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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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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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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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等);
5.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否则由裁决机关强制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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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2.行政裁决过程中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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