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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765N/202304-0000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机构: 枞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不罚决字〔2023〕1号) 文号: 枞水不罚决字〔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4-1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不罚决字〔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04-11 09:18 来源:枞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杨湾自来水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MA2MRE7C98):

经查,你厂未取得取水许可于2023年1月11日至13日期间,擅自利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杨湾水厂取水设施从菜子湖义津镇菁华村小圩内取用地表水,用于生产、销售自来水。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勘验地图、取水设施照片等证据证实。鉴于你厂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枞阳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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