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麒麟镇>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社会救助>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407220031265818/202409-00092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枞阳县麒麟镇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9-2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65108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9-28 10:36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保障范围】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请审定】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开展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供养标准】2020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均为839元/月·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645元/月·人。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具体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为准。

【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