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0823485696105K/202303-00084 | 组配分类: | 市场政策(房地产去库存)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文号: | 建法〔2021〕1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539 |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司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项及执法活动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编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省普遍适用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免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今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附件1)(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免罚清单》中的初次违法,是指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2年内第1次发现该违法行为。
三、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符合免罚规定的当事人的教育,督促其认识自身错误,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五、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库,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在执法信息库中记录备查。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循适用程序,准确把握适用尺度,既要体现执法温度,又要防止借“免罚清单”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执行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
联系人:张其义 联系方式:0551-62871579
附件: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式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
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年)
类别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一、建筑市场监管类 |
1、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因不能到岗而未履行义务,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2、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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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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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 |
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
6、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7、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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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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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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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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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1台建筑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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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安装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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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1台,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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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
14、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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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主动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房地产类 |
15、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16、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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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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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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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预售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预售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5套以下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预付款,无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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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六)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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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建设与管理类 |
21、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22、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 相对人在限期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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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六)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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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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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日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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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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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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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5日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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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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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燃气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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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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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六)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三)、(六)、(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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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当事人因寻人而设置的“寻人启事”类宣传广告,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在沿街建筑物上设置“店面转让”、“房屋出租”、“招聘”等内容的经营性宣传广告,广告总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或设置数量在2个以下,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其他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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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在城市次街道、背街后巷和小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影响交通和市容,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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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占用主要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下,或者占用非主要道路面积1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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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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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气污染防治类 |
36、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37、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部分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附件2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告知承诺书
NO:
当事人情况 |
姓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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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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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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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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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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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 年X 月X 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 条第X 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 年X 月X 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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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 诺 |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XXX、XXX 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 年X 月X 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相关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或再有相同违法行为发生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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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情况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