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宗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WE3TT63(1-1),法定代表人:黄立安,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戚矶村2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你单位环评审批文件中对污水处理池内沉渣要求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场检查发现污水处理池中清理的沉渣管理混乱,未在环保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沉渣的成分、产生环节及数量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黄立安、左宗泽的身份; 2、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3、2023年3月2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胡洁、胡海彬、朱方林、周伟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4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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