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
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工作,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维护政府采购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
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和结果管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预算超过400万元(含)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调查书》;预算在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简易编制采购需求,并保存完整的书面材料。
(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标准、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服务类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考虑该项目服务人员缴纳社保相关费用,合理确定服务项目成本,细化社保预算,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三)加强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
(四)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及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服务类项目涉及人员社保缴纳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未缴纳社保核减(扣回)方式。
三、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六)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政府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编制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时,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因素(包括采购预算组成内容)的履约情况进行书面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七)完善验收方式。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八)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服务类涉及人员社保缴纳费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对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到位的人员必须要求到位到岗,督促中标企业按规定购买社保,考核验收出具验收书时应当审核注明。
(九)依法依规开展资金支付工作。采购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
采购单位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服务类涉及人员社保缴纳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人员到岗、社保缴纳情况验收意见,对未按规定给职工购买社保以及人员未到岗的,资金结算时应当扣回。
四、工作要求
(十)严格落实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编审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金额较大、技术参数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采购需求编制过程中应当提高信息透明度,通过采购需求公示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非涉密采购项目,鼓励邀请社会公众参与合同履约验收,定期公示合同履约验收情况,拓宽监督渠道。
(十二)依法加强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等过程中,检查采购需求和合同履约管理落实情况,对未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枞阳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