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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6434N/202301-0000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枞阳县藕山镇 主题分类: 食品安全
名称: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1月食品案件公示(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587344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1月食品案件公示(一)
发布时间:2023-01-08 11:00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1月食品案件公示(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枞市监处罚〔2022〕403 枞阳县殷二八水产品经营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枞阳县殷二八水产品经营部 92340722MA8N0KNY1T 殷二八 枞阳县殷二八水产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
二、罚款125元,共计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2023/1/3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15日内
枞市监处罚〔2022〕381号 张月杏(枞阳县宝贝之家婴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枞阳县宝贝之家婴童店 92340762MA2RUQXQ25 张月杏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1没收非法财物;2、罚款 1.没收“陕西小羊妙可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飞鹤加爱婴儿配方羊奶粉(0-6月龄,1段)”1罐,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11108,保质期:2022年11月07日;“陕西小羊妙可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飞鹤加爱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6-12月龄,2段)”3罐,净含量:130克,生产日期:20211104,保质期:2022年11月03日;“陕西和氏乳业集团陇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和氏澳贝佳婴儿配方羊乳粉(0-6月龄,1段)”1罐,净含量:108克,生产日期:2020/10/04,保质期:24个月;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2023/1/3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枞市监处罚[2022]400 周泽(枞阳县妈咪宝宝母婴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枞阳县妈咪宝宝母婴店 92340722MA2TDKKG02 周泽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3/1/3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枞市监处罚〔2022〕399 汪胜(枞阳县会宫镇磊磊孕婴童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枞阳县会宫镇磊磊孕婴童店 92340762MA2PW7R761 汪胜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3/1/3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枞市监处罚〔2022〕393号 枞阳县小牛农庄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枞阳县小牛农庄 92340722MA8NEJEQ 汤照发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易太”首抓小排2袋、“客道”黑椒猪排1袋、“恒家福”锅包肉1袋;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023/1/3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动履行
枞市监处罚〔2022〕392号 枞阳县麒麟镇如意酒楼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枞阳县麒麟镇如意酒楼 92340722MA8LLELR 方伟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客道小炒黄牛肉1袋、贺福记剁椒鱼头1罐;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20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