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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305-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皖铜环(枞)罚〔2023〕2号(安徽省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皖铜环(枞)罚〔2023〕2号(安徽省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17 15:2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省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2UX9432Y,法定代表人洪德,地址铜陵市枞阳县钱桥镇朝阳工业园。

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331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机制砂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洪德的身份;

220233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2023331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安徽省浩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总投资额;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方晓光、胡海彬、周伟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4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枞)罚告〔2023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予以处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停止建设;

    2、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仟零贰拾叁元整(¥302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本机关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银联、微信、支付宝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枞阳县农商银行营业部

   名:枞阳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2000013385971030000002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铜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官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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