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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名称: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2023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7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3-12-21 10:13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1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