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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765N/202304-0002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机构: 枞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3〕3号) 文号: 枞水罚决字〔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88
行政处罚决定书(枞水罚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4-23 09:03 来源:枞阳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被处罚人:杨国青公民身份号码:340823********4615住址:安徽省枞阳县********

经查,你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或长江干流河道采砂船舶移动通行许可,于2023110日在长江干线#256-#257红浮水域实施无名改装采砂船舶非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未按规定拆除采砂设备的违法行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巡查记录、查获地位置勘验图、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采砂船舶及采砂机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依据《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到中国农业银行枞阳支行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枞阳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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