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6127X/202304-00019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住建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名称: | 征求意见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4-18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3211383 |
县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自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各方合法权益,我局房产中心起草了《枞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并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在2023年4月10日前,纸质径送县公文交换站住建局(41号)信箱,或发送电子版到471524879@qq.com邮箱。逾期视为无意见。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0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自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铜陵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应用,是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机构依法采集记录和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原则。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县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和应用工作,县房产和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承担具体信用管理工作,每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月度采集发布、年度评定等级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失信信用信息三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信息、资质等级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企业注册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业绩信息包括:已开发项目信息,在建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筑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人员信息包括:企业开发经营相关人员的职务、职称、履职情况。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守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积极落实各级、各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参与相关活动,解决群众诉求,对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贡献等行为;企业或员工、开发项目受到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奖励、表彰及行业认定的信息。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失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行为不规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经生效判决、仲裁裁决认定违法行为,以及拒不配合各级各部门工作,对群众反映问题整改不力等行为的信息。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可划分一般失信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信用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铜陵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http://60.173.0.184:8808/credit/public/index)录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信访、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发企业提供。各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上个月《枞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违约情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平台查询和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记分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枞阳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考评计分。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第十一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信用信息加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各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守信信用信息进行核实,经公示后,按照《评价标准》予以加分。
第十二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信用信息减分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根据各相关主管部门会提供的失信信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枞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信息记录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减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受理申诉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信用考评计分期限为12个月。计分周期届满时,年度信用等级、综合评分等信用记录及“红名单”“黑名单”予以存档。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和公开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及“红名单”“黑名单”。
第十五条 企业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永久,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永久公布的除外。
第十六条 守信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三年,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企业提出申请延长公布期限。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该信息在铜陵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一般失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半年,严重失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三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该失信信息在铜陵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系统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守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企业历史信息档案。
失信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企业历史信息档案。
对失信信用信息公开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主动纠正、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后,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停止公开。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中心)将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抄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公布期内的信用信息、信用记分情况。
超过公布期的信用信息转入企业历史信息档案。单位和个人可依据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信用和失信信用信息及整改处理等情况,记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估依据和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理和资质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信息等级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警示(C级)和失信(D级)四个等级。
(一)优秀(A级)。信用分值在120分(含)以上,为信用优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良好(B级)。信用分值在100分(含)至120分,为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警示(C级)。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00分,为信用警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失信(D级)。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下,为失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记分周期内发生失信行为的,不予评定为优秀(A级)信用等级;发生单项扣减30分的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按失信(D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A级企业,列入本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红名单”,并给予下列激励措施:
(一)减少检查频次;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
(三)推送到“信用铜陵”网公示;
(四)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给予“绿色通道”等便捷化待遇;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比例在原有节点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对B级企业,将其列入一般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C级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采取下列强化监管措施:
(一)对其在本县区域内的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三)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D级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第二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惩戒措施:
(一)限制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
(二)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函;
(三)加大对企业开发资质和市场行为进行日常动态核查力度。对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现有资质条件的,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本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本县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禁止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活动。
(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被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黑名单”企业;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其他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收集、公开虚假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拟公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应及时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存在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对《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类别 |
考评内容 |
加分值 |
|
1.基础信息和业绩信息 |
1.1基础 信息 |
1.1.1企业如实申报基本信息,信息填写完整,相关人员配置符合资质等级规定 |
2 |
1.1.2企业本年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
2 |
||
1.1.3企业本年度无因企业原因造成的群访及重复信访 |
2 |
||
1.1.4一级资质 |
2 |
||
1.2开发经营业绩 (评价期内) |
1.2.1记分周期内,累计购置土地面积,每2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10分 |
1~10 |
|
1.2.2记分周期内,累计新开工面积,每开工5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10分 |
1~10 |
||
1.2.3记分周期内,累计竣工面积,每竣工5万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10分 |
1~10 |
||
1.2.4记分周期内,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完成投资1亿加1分,最高加10分 |
1~10 |
||
2.项 目加 分指 标 |
2.1通过 国家A级 住宅性能 认定 |
2.1.1通过AAA级认定,每个项目 |
6 |
2.1.2通过AA级认定,每个项目 |
4 |
||
2.1.3通过A级认定,每个项目 |
2 |
||
2.2获得 绿色低碳 建筑项目 认定 |
2.2.1通过三星级认定,每个项目 |
6 |
|
2.2.2通过二星级认定,每个项目 |
4 |
||
2.2.3通过一星级认定,每个项目 |
2 |
||
2.3装配式建筑 |
2.3.1评价为AAA级,每个项目 |
6 |
|
2.3.2评价为AA级,每个项目 |
4 |
||
2.3.3评价为A级,每个项目 |
2 |
||
2.3.4装配式建筑面积超出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配建比例10%(含)的,每个项目 |
4 |
||
2.3.5装配式建筑面积超出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配建比例3%(含)、不足10%的,每个项目 |
2 |
||
2.4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显著提高住宅性能 |
2.4.1通过部级认证,每个项目 |
4 |
|
2.4.2通过省级认证,每个项目 |
2 |
||
2.4.3通过市级认证,每个项目 |
1 |
||
2.5获工 程质量表 彰 |
2.5.1获国家级建设工程质量表彰,每项 |
6 |
|
2.5.2获省级建设工程质量表彰,每项 |
4 |
||
2.5.3获市级建设工程质量表彰,每项 |
2 |
(守信信息)
2.项 目加 分指 标 |
2.6获安 全文明施 工表彰 |
2.6.1获国家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每项 |
6 |
|
2.6.2获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每项 |
4 |
|||
2.6.3获市级安全文明施工表彰,每项 |
2 |
|||
2.7智慧 住宅 |
2.7.1通过三星级(提升型)认定,每个项目 |
6 |
||
2.7.2通过二星级(完善型)认定,每个项目 |
4 |
|||
2.7.3通过一星级(普及型)认定,每个项目 |
2 |
|||
2.8超低 能耗 |
2.8.1获得优秀级评价,每个项目 |
4 |
||
2.8.2获得基本级评价,每个项目 |
2 |
|||
3.综 合加 分指 标 |
3.1企业或负责人获表彰 |
3.1.1获国家级表彰,每次 |
8 |
|
3.1.2获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表彰,每次 |
6 |
|||
3.1.3获省级部门或市级政府表彰,每次 |
4 |
|||
3.1.4获市级部门或县(区)政府表彰,每次 |
2 |
|||
3.2参与公益事业 |
3.2.1在铜陵市从事捐助、捐建、公共应急、乡村振兴等公益性事业活动,按时完成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建任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每项 |
1~3 |
||
3.3本市相关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
3.3.1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额0.1亿元(含)~0.5亿元加1分,0.5亿元(含)~1.0亿元加2分,1亿元(含)以上加3分。记分周期内最高加5分。 |
1~5 |
||
3.4 其他信息 |
3.4.1被市级以上(含市级)税务部门评为A级纳税企业的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每次 |
2 |
||
3.4.2积极参与或配合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疫情防控、雨污分流、黑臭水体治理、防汛抗旱、城市亮化美化、垃圾分类、文明创建等重要工作的,每项 |
1~5 |
|||
3.4.3企业或企业工作人员获得相关奖励的,每项 |
1~5 |
|||
注:同一类奖项只记录最高分。 |
(失信信息)
类别 |
考评内容 |
减分值 |
1.房地 产开发 管理的 失信行 为 |
1.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20 |
1.2在企业管理和项目建设中,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等弄虚作假的,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每次 |
-30 |
|
1.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或工程、财务、统计等相关技术人员变动未及时报备,经督促拒不整改的,每次 |
-5 |
|
1.4企业工程、财务、统计等主要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未达到相应资质规定要求的 |
-10 |
|
1.5不按时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不按时或不如实报送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调研材料的,经督促拒不配合的,每次 |
-5 |
|
2.开发项目规划及建设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
2.1违反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经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构成违法用地或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每项目 |
-30 |
2.2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的行为,每次 |
-5 |
|
2.3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不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每次 |
-10 |
|
2.4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每项目 |
-10 |
|
2.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核实合格证的,每次 |
-30 |
|
2.6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每次 |
-20 |
|
2.7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或者公告的,每项目 |
-5 |
|
2.8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排水等)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每项目 |
-20 |
|
2.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每项目 |
-30 |
|
2.10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的,每次 |
-30 |
|
2.11企业不按规定发包工程或肢解发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担的,每次 |
-20 |
|
2.12工程开工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及基坑周边建筑物或地下工程有关资料的;或未按照规定支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或对工程建设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或不合理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每次 |
-10 |
|
2.1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每次 |
-20 |
2.开发项目规划及建设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
2.14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每次 |
-30 |
2.15发生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问题,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 |
-5 |
|
2.16对安全或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每次 |
-10 |
|
2.1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出租、使用或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质量、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具设备、工程材料等的,每次 |
-20 |
|
2.18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每次 |
-5 |
|
2.19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程款的,或不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或施工决算的,或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每次 |
-5 |
|
2.20企业违约引起拆迁安置纠纷的,每次 |
-10 |
|
2.21已预售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工3个月以上的,每项目 |
-5 |
|
2.22已预售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工6个月以上的,每项目 |
-10 |
|
2.23开发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或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每批次 |
-10 |
|
2.24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午、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扰民,被多次或反复投诉的;施工运输土方、建筑垃圾、砂石的车辆未采用绿色环保车辆、未密闭覆盖、未经城管执法批准处置建筑垃圾的,每次 |
-10 |
|
3.商品房销售及交付中的失信行为 |
3.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收取预订款的,每起 |
-10 |
3.2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监管账户的,每次 |
-5 |
|
3.3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每次 |
-20 |
|
3.4委托无资格或未到主管部门备案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每起 |
-10 |
|
3.5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内容或公示不完整、不规范的,每起 |
-5 |
|
3.6同一房屋订立多个买卖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骗取政策资金或融资的,每起 |
-20 |
|
3.7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销售商品房的,每起 |
-30 |
|
3.8在商品房销售中,未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或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每次 |
-10 |
|
3.9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每起 |
-10 |
|
3.10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次 |
-5 |
|
3.11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房票”购房的,每次 |
-5 |
|
3.12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每批次 |
-5 |
|
3.13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每次 |
-5 |
3.商品房销售及交付中的失信行为 |
3.14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每次 |
-10 |
3.15交付的全装修商品房与约定的装修交付标准不一致,擅自变更交付标准的,每次 |
-10 |
|
3.16项目最后一批全装修房屋交付之日起满3个月前,擅自拆除样板房的,每次 |
-10 |
|
3.17交付商品房时,拒不向购房者出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验收证明文件的;未按规定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每次 |
-5 |
|
3.18非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每批次 |
-10 |
|
3.19非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每批次 |
-20 |
|
3.20交付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每批次 |
-30 |
|
3.21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保修责任的,每次 |
-5 |
|
3.22对购房者投诉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每次 |
-10 |
|
3.23因企业原因造成群体信访或同一事项出现重复投诉信访的 |
-10 |
|
3.24因企业原因造成赴省进京上访的,每次 |
-30 |
|
4.其他 失信行 为 |
4.1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每次 |
-30 |
4.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发生失信行为的,每人次 |
-5 |
|
4.3企业发生商业贿赂行为被查处的,每次 |
-20 |
|
4.4拒不配合、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安排的疫情防控、雨污分流、黑臭水体治理、防汛抗旱、城市亮化美化、垃圾分类、文明创建等重要事项的,每次 |
-5至-30 |
|
4.5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其他失信行为,每次 |
-5至-30 |
附件2
编号:xxxx-xxx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根据《枞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拟对你单位以下失信信息予以记录,并予减分:
序号 |
失信行为 |
项目名称 |
减分值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如对减分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附件3
编号:xxxx-xxx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你公司存在:
根据《枞阳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拟将你公司列入铜陵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黑名单”。如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附件4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守信加分/失信 减分/黑名单 |
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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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