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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枞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 103 号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5733007
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枞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案第 103 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5-24 16:18 来源: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枞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提案第 103 

(科教文卫)类

 

 由:关于清理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划拨土地收取停车费的提案

提案人:邱春生           界别:   社科            系电话:13966625099

通讯地址: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

 

当前疫情形势下,群众驾车到医疗机构检查、就诊就医的越来越多,车辆临时停放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有些医疗机构采取了入院车辆停车收费的做法,不仅仅与医疗机构公益性宗旨相背离,而且公益性医疗机构的土地来源是----划拨土地。有的在医疗机构内通过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也有通过其他主体,这势必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行为,而这些行为发生的前提是要履行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公益性医疗机构停车收费不仅仅是收费是否许可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土地违法行为。作为土地主管部门,不能一拨了之,要加强监管,作为市场主体主管部门,要检查市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作为收费许可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收费许可行为。

公益性医疗机构,本应提供包括车辆停放在内的优质医疗服务,政府为公益性医疗机构划拨的土地不仅仅限于办公楼、门诊部、住院部,而且还有院内大片土地,作为停车在内的配套设施使用,而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政府划拨土地,或许以物业,或许以其他主体,实施车辆有偿服务,不论收费主体归属,在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停车收费,公益性医疗机构有土地行政违法之嫌。

为此,建议如下

1、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划拨土地停车收费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依规办理。

2、市场主体行政主管部门就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划拨土地停车收费的主体以及主体收费的合法性进行清查,依法依规办理。

3、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就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划拨土地停车收费是否获得收费许可进行清查,依法依规办理。

 

 

 

稿

事 由 关于县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

单位领导意见

                

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意见:

拟稿人:

 

核稿:

 

封发日期:2023524

主送:邱春生委员

共印

1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督查室

提出的关于清理公益性医疗机构利用划拨土地收取停车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立医院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五十四条规定:“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般公立医院建设用地均由政府直接划拨”。枞阳县人民医院一期由政府划拨土地70亩,其中8.3亩用于建设停车场;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号)文件规定,公立医院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鉴于上述政策规定公立医院经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划拨的土地建停车场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目前我县停车资源紧张、收取停车费的公立医院县人民医院

二、收费主体及收费行为合法

根据《铜陵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专业化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枞阳县人民医院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安徽豪欣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县医院停车场,落实了明码标价和停车收费公示制度并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进行收费。综上所述,豪欣建筑实业公司向消费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合法行为

三、合理制定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201817) 等文件规定,公立医院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服务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收费标准202011月,根据县人民医院申请县发改委在参照周边市县公立医院停车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县人民医院停车设施等级、区域位置、供求关系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县人民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临时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高于周边县同类医院停车场。此标准平稳有效运行两年后,于202211月印发了关于枞阳县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枞发改〔2022306文件,将临时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