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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牵头指导单位) |
参与单位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差异化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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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全部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具体可采取: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5%、20%、50%和100%比例抽取。 |
2023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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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全部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具体可采取: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5%、20%、50%和100%比例抽取。 |
2023年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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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
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障; 3.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4.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防疫条件;5.有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全部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具体可采取: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5%、20%、50%和100%比例抽取。 |
2023年9月底前完成 |
省联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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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用地情况;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6.林草种子质量等。 |
市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全部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具体可采取: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5%、20%、50%和100%比例抽取。 |
2023年9月底前完成 |
省联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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