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三、服务机构名称:各级医疗机构 地点:各级医疗机构
四、服务时间:全年
五、服务项目和内容: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六、服务流程:
1、风险管理:协助进行风险排查,收集提供风险信息,参与应急预案制定。
2、发现与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发现或怀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并及时向县疾控中心和县卫健委疾控股报告。
3、报告
报告程序与方式:网络直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
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新发输入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订正报告和补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进行补报。
4、处理
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传染病接触者和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疫点疫区处理;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宣传教育
七、服务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 3 年。
八、投诉举报电话:3211127 zywjwg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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