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枞府行复〔2023〕1号
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XXXX,公民身份号码:342823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与浮山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563429759U。
法定代表人:黄进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编号:XXXX)认定视同缴费年数为42月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编号:XXXX)认定视同缴费年数为42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重新作出认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1983年10月至2022年10月一直在安庆XX公司枞阳分公司工作,其中1983年10月至1994年10月为企业临时工,1994年10月转正为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其中1990年1991年被公司评为先进个人。在《城镇青年就业登记表》和《安庆市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登记表》中都有记录在案。另外,《城镇青年就业登记表》中在所在就业单位意见一栏中有安徽安庆XX公司枞阳分公司公章,在《安庆市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登记表》中所在单位意见一栏中有安徽安庆XX公司枞阳分公司公章。从1996年1月开始交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都是由安徽XX集团安庆XX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交纳,有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为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数认定中违反了劳险字[1996]019号文件“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因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作后,其被招前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将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数减少了8年多,剥夺了申请人部分合法养老金。申请人的档案材料中,申请人在安徽安庆XX公司枞阳分公司从1983年10月开始工作直至2022年10月连续未中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时间脉络清晰。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黄X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陈述不属实。申请人的档案资料显示:安庆地区XXXX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枞阳分公司于1986年9月设立,申请人自1983年10月至1994年4月在安庆XX公司枞阳分公司从事XX工作,1992年7月办理农转非户口,1994年12月被批准转为合格集体企业(安庆地区XXXX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枞阳分公司)正式职工,申请人黄X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不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连续工龄认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安庆XX公司X政(86)字第XXX号文件规定,设立安庆地区XXXX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枞阳分公司的目的是“解决和安置本县站、队子女就业,……肩负安置待业青年和发展经济的双重任务”,同时根据安徽省安庆地区行政公署安行发(1984)147号文件规定:“合格企业从业人员工龄计算,应按省劳动局老险字(81)674号文件规定执行。”黄XX于1992年7月农转非,自此至1994年4月在安庆XX公司枞阳分公司从业,属于待业青年,自1994年12月被批准转为合格企业正式职工。故根据省劳动局劳险字(81)674号文件相关规定,黄XX连续工龄计算从1992年7月起计算。被申请人作出的有关黄XX连续工龄的认定有关充分事实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有关黄XX的连续工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应当维持被申请人认定工龄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XX(曾用名:黄XX),19XX年XX月XX日生,自1983年10月起至1994年10月在安庆XX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从事XX工作。1992年7月申请人户口农转非,1994年5月申请人向安庆市枞阳XXXX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转为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经召开座谈会及相关单位审批后,同年12月申请人被批准转为合格集体企业安庆市枞阳XXXX劳动服务公司正式职工。安徽XX集团安庆XX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自1996年1月起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直至其退休。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2022年度编号XXXX),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7月,视同缴费月数42月(截止1995年12月)。
另查明,安庆市枞阳XXXX劳动服务公司(原安庆地区XXXX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枞阳分公司)经安徽省安庆地区XXXX公司批准于1986年9月17日成立,其性质是企业领导下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肩负安置待业青年和发展经济的双重任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关于请求转为新办集体职工的报告、安庆市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登记表、城镇就业青年登记表、关于枞阳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的批复(X政(86)字第XXX号)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黄XX1983年10月至1994年10月在安庆XXXX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从事XX工作时,由于不属于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故未对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不适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相关规定。1994年12月申请人被批准转为合格集体企业安庆市枞阳XXXX劳动服务公司正式职工,由于该合格集体企业不属于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人不应适用劳险字[1996]019号文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1992年7月申请人户口农转非,其身份转为城镇待业青年,属于安庆市枞阳XXXX劳动服务公司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安徽省劳动局关于城镇待业青年招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劳险字(81)674号)“待业青年被招工前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小集体单位工作,凡是经本系统组织调动在两个单位以上工作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申请人1992年7月户口农转非转为城镇待业青年起,其在安庆XXXX有限公司枞阳分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2022年度编号XXXX)认定视同缴费年数为42月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