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编辑审核发布机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确认。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限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安徽省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机关处室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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