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工作方案(2021—2025)的通知》(皖卫发〔2021〕25号)及市创建方案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枞阳县创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2021-2025)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23年4月9日请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县卫健委老龄健康股,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陈叔明,联系电话:0562-3211978)。
附件:枞阳县创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2021-2025)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枞阳县创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2021-2025)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四五”期间在全县开展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老龄健康支撑体系,促进健康老龄化。
到2025年,全县建成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1个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5个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通过示范带动,全县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 、制度化和管理水平普遍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创建对象与条件
(一)创建对象
全县范围内,经卫生健康和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兼具医疗和养老资质的机构;已投入运营并能提供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养老护理等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1、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
(1)政府成立推进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有相关工作规划、有持续经费投入。
(2)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3)医养结合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一定数量的示范机构(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规范设置老年医学科,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并规范履约率、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4)医养结合机构布局、数量合理,医疗和养老床位总使用率达到70%,管理、服务规范。
2、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1)服务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19]24号)、《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办老龄发[2020]15号)要求。
(2)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0]974号)要求,自查全面、整改彻底、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3)床位总使用率达到70%,入住老年人满意度高于95%。
(4)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原则上为三星级(含)以上。
(5)申报之日起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信访且无纠纷和事故。
3、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
(1)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并较好履行,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并为高龄、失能等特殊群体居家老年人提供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社区(乡镇)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养结合服务。
(2)依托现有资源较好地开展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日间照料等基本服务。
(3)实现社区65岁以上老年人服务全覆盖。
(4)申报之日起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信访且无纠纷和事故。
三、创建步骤
(一)对标创建。各社区(村委会)、各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照本方案明确的创建对象、条件和要求,积极开展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推动医养结合工作提质增效。
(二)组织申报。各申报单位组织开展自评,在此基础上经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审核后推荐申报对象,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内容对照评估指标逐项列举。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经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组织老龄健康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实地评估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得分,提出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建议名单。
(四)研究确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后,确定年度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
(五)组织公示。对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授牌。公示无异议的,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分别确定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并授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由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各乡镇政府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枞阳县创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单位(2021-2025)”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健委、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经办科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和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创建活动。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管和业务指导,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各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创建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十三五”期间获得示范创建单位称号的,要积极参加优质示范创建活动,“十四五”没有申报或未通过优质创建评估的,不再保留其示范创建单位称号。各创建单位每年3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县卫生健康委,经县初审合格的,于3月底前报至市卫生健康委。被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确定为“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安徽省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的单位,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老年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工作指导。县卫生健康委和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创建工作做法、经验与成效,加强创建工作宣传引导,定期通报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创建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借机谋取私利、收取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授予相应称号的,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工作质量不高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称号。
附件: 1、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申报表;
2、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表;
3、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申报表;
4、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评估指标;
5、优质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估指标;
6、优质医养结合示范中心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