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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308-000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关于安徽鑫之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消防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铜环(枞)审〔2023〕29号
成文日期: 2023-08-17 发布日期: 2023-08-25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关于安徽鑫之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消防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8-25 15:57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安徽鑫之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鑫之盾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消防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将我局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横埠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建成后能达到年产30万平方米消防门及其他消防设备的生产能力。项目占地面积22082.3平方米,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项目建设符合《枞阳县横埠镇总体规划(2017-2030)》(2019年修改)和和《铜陵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分区管控要求。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编码:2205-340722-04-01-7432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可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按《报告表》所列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设置隔声屏障,噪声排放需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噪声排放需满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二)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通过临时厕所收集后外运处理,严禁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格栅+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消毒池)预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水田作物灌溉水质限值要求,用于厂区周边农田施肥。

(三)施工期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项目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严格控制粉尘排放。运营期切割、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木材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旋风+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固化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与封边、熔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燃烧炉采用生物质燃料,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燃烧炉废气排放须满足环大气[2019]56号《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重点区域相关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建筑垃圾尽量回用,开挖土方尽量回填,其余部分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运营期废金属边角料、废金属屑、废木材边角料、废木屑、废包装材料、废塑粉、灰渣、废五金件、废焊渣及废玻璃集中收集,外售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胶桶、废矿物油及废油桶暂存于按规范建设的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进行处理。

(五)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同时落实《报告表》中规范设置排污口、厂区分区防渗及环境风险防范等其他建议及措施。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完成排污登记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枞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N2EAD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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