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保证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会计法》及交通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使用公路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工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每季度末必须向局财务报送报表,再由局财务编制汇总报表统一上报。
二、凡使用公路建设工程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省交通厅下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账务核算,科目设置应在一级科目下按工程性质设置明细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资金来源设置辅助科目。对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由局工程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工程进度表和工程款支付证书及相关合同、协议等手续。专项补助资金支付时,由局工程部门验收,并填制“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及“工程决算表”,移交到局财务部门;局财务部门在支付工程款前,必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经现场勘察核实,认为手续完备,符合规定,方可办理工程支付手续。
三、建设单位支付公路建设资金时,结算凭证(发票、收据等)必须附有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及有关与各方签订开工、 施工、监理、招标等合同和协议,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 协议、工程价款结算单进行审核,审枝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金额的正确性。支付时,银行凭证的收款单位必须与结算凭证的签章单位名称一致。凡按进度支付的可凭发票支付或凭收据预付,凡末次支付或结算支付的一律需凭验收结算单和正式发票支付。
四、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变动,工程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同时,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财务部门要按合同规定比例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期满,经工程部门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支付。
五、工程款支付的规定。工程款支付时应当由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乙方(我方为甲方)作为收款单位和收款人,不得将工程款项划给与合同或协议签订方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划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由合同/协议的签订方进行书面的委托,注明委托收款的原因、受委托收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和账号,由委托单位、委托人、被委托单位、或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签名,最后凭受委托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收据或正式发票收款。
六、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后,工程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完成的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财务部门一份,由财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核算。编制前,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账目、财产物资、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编制完成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编制完成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竣工决算应及时安排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七、工程、财务等部门应对下拨的建设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用于相应的公路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改变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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