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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3-09-07 10:39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二、行政执法权限

枞阳县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铜陵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铜官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