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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藕山镇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08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2587344
关于印发《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10:27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枞阳县农业农村“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局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须经局党组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2.全县农业农村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制度的制定和调整等重要问题;
    3.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系统内部管理、表彰奖惩等重要问题;
    4.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综治维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5.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
    6.事关全局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局党组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推荐、提拔和任免,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2.县级及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3.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4.机关干部职工的调配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项目及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使用;
   2.重大项目规划编制、方案审批;
   3.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公用支出单次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
   4.工程项目按合同执行后,由分管领导在党组会上对资金额度、拨付方式等进行通报。
   5.其它需要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做出拟任免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备干部、县级及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干部考核、奖励、调配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股室、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业务股室、单位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业务股室(单位)提交的议题材料要在局党组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2.在局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组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牵头负责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股室、单位进行决策的实施,确保决策的落实。
    2.党组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3.已作出的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领导班子酝酿、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在贯彻本制度时对相关程序加以补充和细化。
    四、责任追究与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局党组会议做出正确决策;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二)监督管理
    1.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制度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党组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
    3.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党务公开制度,对干部任免、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除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外,要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