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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MB1A51386K/202404-00056 组配分类: 政策及解读
发布机构: 铜陵市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清单(2023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30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828
枞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包容审慎执法处罚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4-04-30 08:3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符合下列情形,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15项)

序号

监管领域

裁量等级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1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不予处罚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应主动恢复原状的

2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不予处罚

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应主动恢复原状的

3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不予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应主动恢复原状的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不予处罚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不予处罚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不予处罚

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水污染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可以密闭,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而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9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0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的

1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将废弃剧毒化学品、医疗废物、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危险废物数量在10千克以下,未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非危险废物中,首次被发现,且当场改正的

1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第二款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首次被发现,且当日改正的

1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不予处罚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贝以内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改正的

1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不予处罚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三)项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改正的